关于学生在宿舍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带来的危害,关爱师生身心健康,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及空气清新,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提倡社会公德、创建文明校园,维护校园公共卫生环境,争创文明校园,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尤其是在教室、宿舍等场所吸烟。
第二条 校园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如下:
(一)教学楼内教室、自习室以及走廊、卫生间等;
(二)宿舍楼内各个房间内以及走廊、卫生间等;
(三)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实验室、会议室、报告厅、礼堂、餐厅等集体活动场所。
(四)其他校园内公共场所。
第三条 监督与检查:由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及各班团支部负责。
第四条 系学生会、自律会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抽查,做好记录,各团支部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监督检查人员,确保本班级内学生杜绝吸烟现象。
第五条 违犯规定的处理意见:
(一)校园内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发现吸烟者,给予全系通报批评,取消学年内所有先进个人及各类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取消所在班级和宿舍学年内所有评优、评奖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相应职务,是学生党员或预备党员者给予党内批评。再次违犯者参照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档案。
(二)在宿舍发现烟蒂时,应落实责任人,责任不清时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处理意见参照第一款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同学们自觉遵守本规定,积极行动,争创无烟宿舍、无烟教室、无烟班级。每一名学生都要从现在做起,遵守规定,远离烟草,珍爱生命;从自身做起,相互督促,争当文明学生,为建设绿色、健康、和谐、充满活力的高品质校园做出积极的贡献。
经管系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