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彻底转变就业工作观念,使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合理的开发毕业生人才资源,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及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山东省及山东科技大学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等学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努力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的地区去工作。
第四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就业,以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该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我系将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努力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就业政策及规定
第六条 按照学校及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我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充分调动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合理配置和开发毕业生资源,把品学兼优、又红又专的毕业生输送到国家重要部门,根据《管理系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做好毕业鉴定,并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作为推荐毕业生的依据。
第八条毕业生从最后一学年开始,持学校下发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开展双向选择活动。
第九条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不得损害协议各方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如下。
1、签订协议必须坚持三原则:一是平等自愿;二是协商一致;三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毕业生就业签订协议时必须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协商就业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保护和保护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工作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及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件。认同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各方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3、协议必须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用人单位上级部门意见,必须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管理国家干部人事权限的单位,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4、凡口头协议和许诺无效,各方另行商定的条件,须在协议中表述清楚,或注明“协议附件,属正式协议,享有正式协议同等效力。
5、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后签协议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条 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建议在协议上注明“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失效”,否则按违约处理。免试推荐和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程序
1.积极认真地做好就业准备:完成学业,做合格的毕业生,积极参加就业指导课,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求职择业技巧。
2.准备好毕业生个人资料,个人简历,近期免冠照片,求职自荐信、各种证书及复印件。
3.参加双向选择:领取由学校审核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复印多份。了解单位的各种情况,包括单位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地理位置、资信程度、社会评价、领导集体、用人机制、福利待遇、招聘程序、面试方法、笔试内容等。
4.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经过双向选择,双方都满意后,签定就业协议。
5.参加毕业教育,做好毕业总结,写好毕业鉴定。
6.办理离校手续。
7.到单位报到上班。
第十二条 努力提高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积极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学系将采取多种措施与用人单位联系。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完善、规范的服务体系,参与就业工作指导的学系有关教师及教辅人员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对服务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者,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严肃就业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对利用职权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管理服务机构、职责及服务
第十五条就业管理机构的职责。
1.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成立“管理系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
2.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及规定;贯彻执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
(2)根据学校的要求组织动员教职员工以及毕业生广泛收集需求信息;
(3)全面掌握毕业生的德、智、体、能综合素质测评情况;
(4)做好向社会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工作负责相关专业招聘会的组织;
(5)做好学系毕业生就业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6)针对管理系特点,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
(7)做好毕业生鉴定工作;
(8)做好毕业生相关归档材料的整理工作;
(9)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初审,并形成本系建议性就业方案。
(10)组织做好毕业生派遣离校和毕业生就业遗留工作;
(11)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12)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
第五章 政治思想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派遣前,学系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主要进行国情教育,政治形势教育,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第十七条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上好“大学生求职与就业教育”课,及时把握就业方针政策、就业形势、需求信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能力素质、职业道德修养等要求传达给毕业生。帮助学生认清形势,增强就业竞争力,主动适应社会。
第十八条 加强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组织学生走出去,请进来等教育活动以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十九条 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光是毕业生就业工作干部的事情,学系党、政干部、学生工作干部、广大教师都应积极参加,班主任、辅导员及行政管理人员都应该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密切合作,齐心协力,帮助毕业生顺利走向工作岗位。
第六章 毕业生鉴定及档案材料的整理
第二十条毕业生的自我鉴定内容:
1.德育部分
(1)是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是否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3)是否自觉遵守国家、学校的各种法规和制度。
(4)是否能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团结同学,主动为大家服务。
(5)是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有益的活动。
(6)是否能认真参加政治理论课、形式政策课、思想品德课的学习。
2.智育部分
(1)是否能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学习态度端正,自觉性较高。
(2)学习成绩如何?
(3)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能否积极参加,成果如何?
3.能力部分
(1)根据社会的需要,对自己的能力做一个基本估价。
(2)自己有何特长。
4.体育部分
(1)是否能积极参加校、系、班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
(2)体育课成绩如何?
(3)身体状况如何?
5.自己的不足与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
1.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试行)的要求》、学校有关规定及《管理系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2.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基本情况及特长,从发展的观点出发,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实事求是地做出全面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档案材料的整理及归档。档案中应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能力、健康状况。包括学生录取材料、学习成绩、奖惩材料、毕业生鉴定、健康检查表和毕业生报到通知书。
第七章 毕业生的派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地方主管部门上报本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地方和管部门批准后,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学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组织毕业生按时办理离校手续并统一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等有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认真组织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系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参加学校毕业典礼。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外地学生行李拖运等有关事项。
第八章 就业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认真总结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并上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有抵触或异议,以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系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管理系团总支
200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