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阅读】4-4 可保利益原则的起源

2023年07月30日 19:40  点击:[]

【拓展阅读4-4

可保利益原则的起源

可保利益原则的产生在于“保护公众免受赌博合同的滋扰,减少谋财害命的诱因。”现代保险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也源于海上保险。在1746年之前,海上保险并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从而导致许多人以被承保的船舶能否完成其航程作为赌博的对象,同时也诱使一些人破坏航程的顺利完成,造成大量海事欺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与此同时,寿险中也存在类似赌博问题,有的投保人以遭受死刑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有的则为年迈的名人投保。劳合社就曾出现过一份投保拿破仑死亡或被活擒到英国的保险单,这激起公众的义愤和政府的关注。甚至为了防范以他人生命进行赌博,法国曾于1681年以《法令》形式禁止了人身保险。最终在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1774年英国人身保险法》,该法明确规定:“凡无可保利益的人,或以赌博、博彩为目的的人,不得以他人的生命投保,或为任何事件投保。”

以上两部立法的重点在于禁止赌博,至于何种利益为可保利益,并无明确约定。直到《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出台,才具体规定了可保利益的内涵:“当一个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有着某种合法的或合理的关系,即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责任,则此人对此项海上冒险就具有可保利益。”

按照美国一些州的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上的可保利益是指“任何使财产安全或保护其免受损失、灭失或金钱损害而产生的合法的和重大的经济利益”。生命的可保利益是指“在由血缘或法律紧密维系的人们间,挚爱和感情所产生的重大利益”,和“在其他人中,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延续、健康或人身安全所具有的合法的和重大的经济利益,以区别那种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或因之增加价值的利益。”

资料来源:张虹,陈迪红,保险学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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