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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发展历程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实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此前普遍实行的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2012 年3月30日,第6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例》只有一处修改,修改后的第5条第1款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条例中,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司”。去掉“中资”两个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 年、2019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
2020年9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公告调整新的责任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