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阅读8-3 第五节 巨灾保险

2023年07月30日 20:08  点击:[]

第八章

第五节 巨灾保险


【案例8-7】

广东5.20特大暴雨超21亿元赔案

涉及险种:车险、农险、企财险、巨灾险等。赔付公司:广东财产保险全行业。赔付金额:超过21亿元。

案情摘要:2020年,受多轮“龙舟水”及台风的影响,广东多地出现了特大暴雨,多地单日降雨量刷新历史纪录,持续降雨导致地质灾害防御形势十分严峻。在广东银保监局指导下,广东保险业迅速响应,组织保险机构配合各级政府积极抗灾救灾。据统计,广东全辖保险业因灾共接到报案8.74万件,报损金额36.52亿元,完成查勘定损8.65万件,定损金额24.57亿元,其中有12个地市触发巨灾指数保险赔付,已决赔款超过21亿元。

灾害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异常现象,巨灾更以其巨大的破坏力及惨烈后果而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的威胁。巨灾不可避免,巨灾损失也不可避免。有损失,必然有损失补偿。发达国家对巨灾损失的补偿均以商业保险补偿为主体进行。例如,据慕尼黑再保险统计,2017年共有710起自然巨灾,约有1万人在自然巨灾中丧生,直经济损失达3300亿美元,其中通过保险补偿为1350亿美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40.9%;再如美国是保险发达国家,2017年因其仅“哈维”“艾尔玛”和“玛丽亚”三大飓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150亿美元,其中保险补偿约占80%。2021年,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损失总额约为1200亿美元,仅次于2017年。

【拓展阅读8-5】

2021年全球风暴、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高达2800亿美元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发布报告称,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不断增加,去年全球风暴、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高达2800亿美元。其中美国和欧洲损失最大。报告称,美国在2021年经历了飓风、寒流等自然灾害,损失占全球一半多,为1450亿美元。

2021年“最昂贵”的自然灾害是飓风“艾达”,它引发洪水等其他灾害,造成650亿美元损失。

资料来源:佚名.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网.2022-01-13。.

一、巨灾保险的概念及属性

巨灾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经济手段。它是指对因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灾难,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分散或损失补偿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巨灾保险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第一,巨灾保险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它为全社会分担风险,受益者是全体社会成员。第二,巨灾保险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在经营上具有非排他性。即购买了巨灾保险的消费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巨灾保险的个人或单位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保险公司在进行防灾防损服务时,无法将其他没有支付巨灾保费的个人或单位排除在外,由此产生了“搭便车”问题。第三,巨灾保险产品,既不可能拥有有效需求也不可能拥有有效供给,仅依靠市场竞争机制难以实现巨灾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第四,巨灾保险产品的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否则经营成本很高。第五,巨灾保险产品成本和利益具有外部性。巨灾保险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大于其社会成本,因此,巨灾保险产品的资源配置不能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

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力量参与的必要性,政府与保险业有效的合作是发展巨灾保险的有效途径。政府在立法监管、财政税收、标准规范、风险控制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引导,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同时,为提高运作效率,控制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应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业务与技术优势。

二、巨灾保险模式

从建立有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来看,全球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和政府与市场协作型。

(一)市场主导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的特点是,它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巨灾保险的交易,政府不对巨灾保险的提供进行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不进行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和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保障主体,依靠精算结果制定费率和免赔,并凭借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市场主导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英国。这两个国家都有很发达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可以承担灾害发生后导致的巨大风险。

由市场主导提供灾害保险,一方面可以分担政府救灾的责任,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营销网络和技术优势,在保险产品的费率制定、保单销售以及客户服务方面都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避免了财政补偿的低效性缺陷。不过,由于保险公司是一个商业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其在厘定费率和免赔额方面必然会尽量控制风险,这就可能导致商业保险公司基于灾害损失的严重趋势怠于进入或压缩灾害保险市场,或者即便进入也会制定较高费率,抑制潜在客户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灾害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

(二)政府主导模式

即政府筹集资金并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它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与利益相挂钩的形式鼓励或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而且一般在同一地区采取统一费率的做法。此外,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也是由政府全力承担。例如,美国的巨灾保险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美国政府为了推进针对地震、洪水等高发生率的巨灾保险在国内的实施,采取了政府为主导的非营利性的巨灾保险计划。这类巨灾保险,政府作为保险人,承担所有的巨灾保险的风险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是作为巨灾保险的销售代理人,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理赔和垫付赔款。

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模式具有的优势是:政府作为巨灾保险的供给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巨灾保险,有效地提高保险密度,加强保障力度;政府为购买巨灾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补贴,增加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政府还可以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规范巨灾保险的产品品种和保单费率,便于对整个市场的规范管理。然而,这种政府主导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如政府过多地对巨灾保险的提供进行补贴,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不具有商业保险公司在销售网络和技术上的优势,必然全在制定费率和承保销售以及售后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会对保险产品的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政府制定规范化的保单,会导致保险产品过于单一,不能与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客户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完全契合;等等。

(三)政府与市场协作型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巨灾保险的提供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进行,即商业保险公司依照经营商业保险的原则对巨灾保险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保单的承保和销售工作,只作为巨灾保险机制的引导者和协作者,通过立法对巨灾保险进行规范,并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且最后对巨大灾害风险进行分担。在世界范围内,实行该保险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有新西兰、土耳其和日本等国的巨灾保险,其中地震保险即为政府与市场协作型的通常模式。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相互协作,共同建立和保障巨灾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其销售网络的完善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可以制定合理的费率,并在巨灾发生时尽快组织人员就近进行定损理赔,提高了对灾民的风险保障性。另一方面,政府可发挥其强大的财政支持,为商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风险保障,消除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后顾之忧,并依靠法律有力地推进了灾害保险的实施。

三、我国巨灾保险实践

2014年保险业“新国十条”颁布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部分省市加速试点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是地震保险的实践。2015年8月,云南大理试点首个农房地震保险,同年11月,四川乐山、绵阳、甘孜、宜宾等地启动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2016年5月,原保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2月,地震巨灾保险运营平台上线,实现了住宅地震共同体业务的出单、业务财务清算功能。截至2020年12月,住宅地震保险累计为全国1273万户家庭提供超过5250亿元的风险保障。

二是民生类巨灾保险的实践。2014年7月,深圳市政府率先启动巨灾保险;同年11月,宁波市政府开展巨灾保险。此类保险主要由政府出资,开展由包括暴雨、洪水、台风、冰雹、龙卷风、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常见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民生类巨灾保险。此后,厦门、上海、山东、海南等多地均开展了类似巨灾保险试点。

三是财政类巨灾保险的实践。2016年,广东省由财政出资投保,在湛江、韶关、梅州、汕尾、茂名、汕头、河源、云浮、清远、阳江10个地市,针对各地的风险特点及政府需求,开展气象指数型巨灾保险试点。每年财政支出固定的巨灾保险费,在巨灾发生时受灾主体可快速获得资金补偿以支持灾后恢复与重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各级政府救灾资金“无灾小灾花不出,大灾巨灾不够用”的状况。

上述的巨灾保险制度试点实践,大部分是由财政出资购买巨灾保险,该类保险一是从时间上平滑并稳定了财政预算,二是放大了财政在救灾上的杠杆,三是发挥了保险在灾前的风险防范、灾后的快速理赔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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