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阅读】12-3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大事记

2023年07月30日 20:28  点击:[]

【拓展阅读】12-3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大事记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1995年:颁布《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做了严格的规定,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199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1999年8月:保险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

1999年10月: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当时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

2000年: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的10%。

2001年3月:保监会将平安、新华和中宏等三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1年5月:保监会分赴全国各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

2002年5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保险资金集中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2002年10月:《保险法》修订。原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

2002年12月:保监会取消了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比例核定在内的58条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1月: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加以高度重视。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保险资金管理体制与运作体制的新突破。

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说明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

2005年3月:《保险法》对原有的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做了适当修改,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是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他资金运用做出具体规定,为今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留下了空间。

2006年6月: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对媒体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股票、股权,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战略合作。

2007年6月:保监会起草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称,保险资金委托机构如果出现“违反委托合同非法挪用资金”等现象,将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限制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暂停其部分或全部投资业务。保监会批准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股票投资方案。民安保险将委托太平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这意味着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的步伐正在加快。

2009年2月:《保险法》修订后,将“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等,对防范保险业资金运用风险,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7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放松了部分限制,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

在股权投资方面,《通知》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

在不动产投资方面,《通知》根据同质性原则,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操作空间;结合宏观调控和市场发展需要,明确保障房建设和养老项目有关事项,允许保险资金采用多种投资方式,支持国家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

同日,中国保监会还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

2014年4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从2016年3月起,开始对《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将近几年有益的实践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从总体枢架看,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模式;二是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承担各项管理职责和防范相关风险;四是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总体看,《管理办法》体现了审慎监管理念,服应了保险资金运用实践需求,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稳健发展和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配置权益类资产的比例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2020年12月,国常会再次强调要对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最高可至公司总资产的45%,以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能力。

2020年10月21日:保险资金积极参与养老金融市场。银保监会郭树清主席明确指出,要发挥金融优势,有效缓解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要大力鼓励市场开展业务创新试点,着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养老理财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2020年11月12日: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银保监发〔2020〕5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2月8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银保监发〔2021〕4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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