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系勤工助学
管理规定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我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目的是为解决在校贫困生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提高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
第三条 系部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处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专职老师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系部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系部所有的勤工助学岗位有专职老师统一安排,各辅导员推荐,系部审核。
第五条 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向校内各用工单位推荐上岗学生;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内容、在岗学生的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学生要求参加校内岗位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系勤工助学申请表》。
第七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措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服从管理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2、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成绩者,学校将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3、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经管系团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系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